一、一般規定
1、電機車司機必須經(jing)過培(pei)訓取得合格證,方可上崗。
2、操作時,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(wai)。
3、嚴禁甩掉保護(hu)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(zhi),或用銅絲、鐵絲等非(fei)熔體代替保險(xian)絲(片)等熔體。
4、不得擅自離(li)開工作崗位,嚴禁在機車行使中或尚未停穩前離(li)開司機室。暫(zan)時離(li)開崗位時,必須切(qie)斷電動機電源(yuan),將控製器手把取下保管(guan)好(hao),扳緊車閘,但不得關閉車燈。在有坡度的地方,還(huai)應(ying)用木楔等將車輪(lun)楔住。
5、不得使蓄(xu)電池過放(fang)電。
二、準備工作
1、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(liao)解機車運行、信號、線路狀況(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),並對電機車認真(zhen)進行如(ru)下檢查:
1) 司機室的頂(ding)棚(peng)和門是否完好(hao)。
2) 連接器是否良好(hao)。
3) 手閘及撒(sa)砂(sha)裝置是否靈活(huo)有效。
4) 照明燈是否明亮,警鈴音響是否清晰(xi)、宏亮。
5) 通訊裝置是否正常。
6) 蓄(xu)電池電壓(ya)是否符合規定。
7) 蓄(xu)電池箱安放(fang)是否穩妥(tuo),鎖緊裝置是否可靠。
8) 切(qie)斷電源(yuan)的情況下,控製器換(huan)向和操作手把是否靈活(huo),閉鎖是否可靠。
2、檢查中發現問題(ti),必須及時處(chu)理(li)或向當班領導(dao)彙報。當電機車的閘、燈、警鈴(喇叭)、連接器和撒(sa)砂(sha)裝置任何(he)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(bu)分失去(qu)防爆性(xing)能(nen)時,都不得使用該機車。以(yi)上情況都應(ying)記入(ru)接班記錄本中。
3、砂(sha)箱內應(ying)裝滿(man)規定粒度的幹燥細砂(sha)。
4、應(ying)督促押車工認真(zhen)檢查車輛組列、裝載情況等,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不得開車。
1) 各車的連接不正常。
2) 牽引車數(shu)超過規定。
3) 礦車上裝載的物(wu)料的輪(lun)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(lun)廓尺(chi)寸。
4) 運送物(wu)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(da)乘人員(不包括押車工及特許人員)。
5) 運送有易燃、易爆或有腐(fu)蝕性(xing)物(wu)品時,在車輛使用、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定。
6) 存在其(qi)他影(ying)響安全行車的隱(yin)患。
三、起動
1、按順序接通有關電(氣)路,啟動相應(ying)的電(氣)儀表、儀器,打開照明燈、紅尾燈。
2、接到發車信號後,將控製器轉換(huan)向手把扳到相應(ying)位置上(“向前”或“向後”)。先鳴笛(敲鈴)示警,然(ran)後鬆開手閘,按逆時針方向轉動控製器操作手把,使車速逐漸(jian)增加(jia)到運行速度。嚴禁司機在車外(wai)開車。嚴禁不鬆閘就開車。
3、控製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,若列車不動,容許轉到第二位置(容許轉止60度),若列車仍(reng)然(ran)不動,一般不應(ying)繼(ji)續下轉手把,而應(ying)將手把轉回(hui)零位,查明原因。如(ru)係車輪(lun)打滑,可倒退機車,觸動放(fang)鬆連接鏈環(huan),然(ran)後重新撒(sa)砂(sha)起動。嚴禁長時間強行拖(tuo)拽空轉;嚴禁為防止車輪(lun)打滑而拖(tuo)閘起動。
4、操作手把由一個(ge)位置轉到另一個(ge)位置時,不得過快越檔,不得停留在兩個(ge)位置之間。
四、運行
1、正常運行時,司機必須坐在車輛運行方向的前端車棚(peng)內。
2、運行中,控製器操作手把隻容許在規定的“正常運行位置”上長時間停放(fang)。如(ru)必須在其(qi)它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,也應(ying)避免過久固(gu)定在某一位置以(yi)防過熱。
3、調整車速時,應(ying)將控製器操作手把往複轉至(zhi)“正常運行”及“零位位置”停留,盡(jin)量避免利(li)用手閘控製車速。
4、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,但調車和處(chu)理(li)事故時,不受此限。如(ru)果用機車推(tui)行車輛,必須聽從(cong)押車工的指揮,速度要慢。
5、行使中,司機必須經(jing)常注(zhu)意(yi)瞭望(wang)。要看信號指令行車,嚴禁闖紅燈。要注(zhu)意(yi)觀(guan)察人員、車輛、道岔的岔尖位置、線路上的障(zhang)礙(ai)物(wu)等,注(zhu)意(yi)各種儀表,儀器的顯示,細心操作。
6、兩機車或兩列在同一軌道、同一方向行使時,必須保持不小於100米的間距。
7、列車行使速度:運送爆破(po)材(cai)料或大型(xing)材(cai)料時,不得超過1.5米/秒,車場調車時,不得超過1米/秒。
8、接近風門、巷道口、峒室出口、彎道、岔道、坡度較(jiao)大或噪聲(sheng)較(jiao)大等處(chu)所,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,以(yi)及前麵有人,有機車或視線內有障(zhang)礙(ai)物(wu)時,都必須減低(di)速度,並發出警號。
9、不論任何(he)原因造(zao)成電源(yuan)中斷,都應(ying)當將控製器的操作手把轉回(hui)零位,然(ran)後重新起動。若仍(reng)然(ran)斷電應(ying)視為故障(zhang)現象。
10、列車出現故障(zhang)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,都必須減速停車。有發生事故的危險(xian)或接到緊急(ji)停車信號時,都必須緊急(ji)停車。
五、減速停車
1、需要減速時,應(ying)將控製器操作手把按順時針方向逐漸(jian)轉動,直至(zhi)返回(hui)零位。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(ying)迅速回(hui)零。如(ru)果車速仍(reng)然(ran)較(jiao)快,可適當施(shi)加(jia)手閘,並酌情輔以(yi)撒(sa)砂(sha)。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(hui)零時施(shi)閘。需要停車時,應(ying)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(zhi)預(yu)定地點,在以(yi)手閘停止機車嚴禁使用“逆電流”即打倒車的方法製動機車。
2、需要緊急(ji)停車時,必須鎮定、迅速地將控製器操作手把轉至(zhi)零位,使用手閘,並連續均勻的撒(sa)砂(sha)。
3、製動時,不可施(shi)閘過急(ji)過猛,否則容易出現閘瓦(wa)與(yu)車輪(lun)抱死致使車輪(lun)在軌道上滑行現象。出現這(zhe)種現象,應(ying)迅速鬆閘緩解而後重新施(shi)閘。
4、製動結束,必須及時將控製器換(huan)向手把轉至(zhi)零位。
5、列車製動距離(li):運人時不得超過20米;運物(wu)時不得超過40米。
6、途中因故障(zhang)停車後,司機必須向運輸調度彙報。
7、列車占線停留,在一般情況下,應(ying)符合下列規定:
1)在岔道警示標以(yi)外(wai)停車。
2)不應(ying)在主要運輸線路“往返單線”上停車。
3)應(ying)停在巷道較(jiao)寬(kuan)、無(wu)淋水(shui)或其(qi)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